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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延長失業給付實施期間屆滿後,申請人不得繼續請領延長失業給付。
符合請領延長失業給付者,於延長失業給付實施期間屆滿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再認定,保險人應發給當月之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