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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勞工之工作與生活平衡,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推動合理工作時間規範及促進縮減工作時間。
二、促進職場工作平等及育嬰留職停薪權益之保護。
三、補助與辦理教育訓練、活動、措施、設施及宣導。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前項補助之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關機關或雇主得擬定計畫書,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