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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雇主得為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年金保險費。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或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年金保險費。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願提繳年金保險費時,應與其所僱用之勞工併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