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廠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工廠會議由工廠代表及全部工人選舉之同數代表組織之。
前項工廠代表,應選派熟習工廠或勞工情形者充之;工人代表選舉時,應
申請主管機關派員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