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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派之調解人者,得支給調解案件費及調解所衍生之費用。
地方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委託之民間團體,得支給委託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