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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勞工安全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 (以下稱委員會)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高級人員兼任;委員九人至十五
人,由主管機關聘請勞方、雇方、專家擔任,任期均為二年,屆滿得續聘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