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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