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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符合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但書規定郵寄輸入之植物檢疫物,其包裝上應明顯標示內容物名稱。
依前條取得輸入許可者,應將輸入許可文件附於包裝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