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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被檢雞傳染性鼻炎不活化菌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具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純粹試驗:塗抹染色標本不得含有雞嗜血桿菌以外之細菌。
四、防腐劑含量試驗:蟻醛含量須為○.二五%以下,Thimero-sal 含量須為○.○一%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體重三五○公克(約五週齡)雞傳染性鼻炎抗體陰性健康雞十二隻,按用量、用法注射一○隻,另二隻為對照。混合菌苗則按用量、用法注射二○隻,另四隻為對照。試驗雞於菌苗注射後觀察三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且健康。
六、效力試驗:
(一)A型菌不活化菌苗之安全試驗雞,於接種菌苗三至四週後分別採血分離血清與雞嗜血桿菌A型菌液,實施紅血球凝集抑制反應結果,須有七○%以上呈凝集抑制反應。
(二)B型菌或C型菌不活化菌苗之安全試驗雞,於接種菌苗後三週,以每公撮一○(8次方)雞嗜血桿菌B型或C型強毒株菌液之○.一公撮接種於兩側鼻腔內,接種後觀察一週,試驗雞須七○%以上無症狀耐過,對照組須全部發病。
(三)任何兩型以上之混合菌苗則按前述(一)及(二)項之方法分別實施紅血球凝集抑制反應及強毒菌液之攻擊試驗,並須符合該項之檢驗合格標準。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