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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0 條
被檢犬肝炎不活化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量試驗:蟻醛含有量須為○.○二%以下。
四、安全試驗:
(一)選體重十三至十五公克小白鼠五隻及體重三百公克天竺鼠二隻,分別注射本劑○.五公撮及五公撮於皮下及腹腔內,經二週觀察,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增重健存。
(二)選八-十二週齡,犬肝炎抗體陰性健康小犬二隻,以其使用方法各注射五劑量疫苗,疫苗注射後觀察三週,觀察期間每日測定體溫,結果體溫須不得超過攝氏四十度以上,及無異常症狀而健存。
五、力價試驗:選八-十二週齡,犬肝炎抗體陰性健康小犬三隻,任選二隻,各依其使用方法注射一劑量疫苗,餘一隻為對照。疫苗注射後第二及第三週,採血分離血清,以犬株化細胞測定中和抗體價。結果免疫組之中和抗體價須為二十倍以上(Ⅳ二○SN五○/○.二五ml),對照須為二倍以下。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