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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獸醫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獸醫師或獸醫佐經撤銷、廢止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或執業執照之處分時,應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將該證書或執照繳銷;其受停業處分時,應將執業執照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停業理由及期限記載於該執照背面,交由本人收執,期滿後方准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