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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減少其申請獵捕動物種類及數量;情節重大者,得駁回申請人下次之申請:
一、執行報告書經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催繳,仍未於期限內繳交。
二、依前條規定提出之執行報告書內容有虛偽不實。
三、未依核准之方式、種類、期間、區域獵捕野生動物,或獵捕數量超過核准數。
四、違反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