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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查定之宜林地,其已墾殖者,仍應實施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
前項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包括林業主管單位)應輔導山坡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實施之。
育林、伐木、集材、運材等作業,應避免引起沖蝕、破壞地表或損及排水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