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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