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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農會年度事業報告、決算及金融事業年報,總幹事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前報請理事會提出監事會監察,經監事會監察通過後依下列期限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一、鄉(鎮、市、區)農會於三月十五日前。
二、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於三月三十一日前。
三、全國農會於四月十五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