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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機構辦理信用交易應揭示之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行銷廣告揭示所有應付總費用之年百分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