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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收容處所應自動物接收日起三日內,安排獸醫師及管理人員評估其生理及行為狀況並作成紀錄。
管理人員應依前項評估結果,適當調整動物飼養欄(籠)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