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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凡由國外引進或國內培育之基因轉殖種畜禽,應依本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田間試驗,並經生物安全性評估後,始得推廣利用。
前項種畜禽之利用如係供試驗研究機構作試驗研究使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