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飼料販賣登記證遺失或損壞時,應向原發證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遺失者應申請將原證註銷,損壞者應將原證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