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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養豬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遇有毛豬供應發生劇烈變化時,省 (市) 主管機關通知各大養豬場變更第
五條之生產及供應頭數,各大養豬場應迅即依照通知確實執行。
大養豬場應將前項計畫之執行情形,報請省 (市) 主管機關備查。大養豬
場屬於公營者,由其逕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省 (市) 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