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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養豬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大養豬場飼養豬隻數量,應在報備範圍內按月供應內外銷,並視市場供需
自行調節飼養頭數。其供應外銷之數量占其總出豬頭數之比例,應配合中
央主管機關所採毛豬產銷調節措施。
大養豬場飼養豬隻在五千頭以上者,以供應外銷為原則,其每月計畫供應
內銷之數量,應於二個月前向省 (市) 主管機關報備,並副知所在地縣 (
市) 主管機關。大養豬場屬於公營者,由其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遇有毛豬生產過賸時,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大養豬場減少或暫停供應內銷
量,並自行屠宰儲存。大養豬場應將自宰儲存及外銷等處理方式,向該場
所在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