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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非我國籍船員搭乘航空器入境、隨船進港及在國內停留時間,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搭乘航空器入境或隨船進港之非我國籍船員於核准期間屆滿,或核准原因消失後,經營者應安排最近之航空器遣返或由原船載運出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