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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申請核發南方黑鮪漁獲監控文件,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經鮪魚公會認證之漁船捕獲南方黑鮪通報紀錄表;其格式如附件六。
二、運搬船轉載南方黑鮪魚貨數量明細證明書。
三、鮪魚公會出具漁船繳交轉載確認書所載冷凍鮪旗魚類漁獲數量減船代償金證明文件。
四、漁獲標識表。
五、資料完整打印之南方黑鮪漁獲監控文件三份。
南方黑鮪漁獲物曾經轉載者,漁獲監控文件之轉載欄位應由下列人員確認該轉載,並共同簽署:
一、海上轉載:漁船船長、漁獲物運搬船船長及區域觀察員。
二、港內轉載:漁船船長及漁獲物運搬船船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