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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漁船南方黑鮪漁獲物限於港內轉載或卸魚。但運搬船上配置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派遣之區域觀察員,且漁船經營者已依漁船作業洋區之規定繳交執行觀察員計畫所需經費者,得進行海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