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主管機關進行現場稽核,得要求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進銷貨廠商資料。
二、採購、銷售合約書、輸出及交易證明文件。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稽核人員就前項文件、資料所知悉之內容,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