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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者,應接受船籍國派遣觀察員隨船作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其漁船應依船籍國與沿岸國核准之作業海域、作業漁區、作業期間、漁具及漁撈方法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