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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代理商以外國籍運搬船運搬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漁獲物前,代理商應逐案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遵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轉載漁獲物規定。
代理商違反前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以外國籍運搬船運搬國外基
地作業漁船漁獲物資格;情節重大者,廢止其經營代理轉載國外基地作業
漁船漁獲物業務之核准。
前項規定,應列為核准代理商以外國籍運搬船運搬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漁獲
物及經營代理轉載漁獲物業務之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