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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森林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置為森林遊樂區:
一、富教育意義之重要學術、歷史、生態價值之森林環境。
二、特殊之森林、地理、地質、野生物、氣象等景觀。
前項森林遊樂區,以面積不少於五十公頃,具有發展潛力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