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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處理走私進口農產品,得委託有關機構代為執行,其處理費用,由本
會編列預算支應,並由執行機構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處理費用,包括整理裝卸費、倉租費、運費、差旅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差旅費應比照公務機關之標準給付,其他費用則由本會核實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