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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十日內依捐助章程或
遺囑遴聘董事、成立董事會、推選董事長。
董事長應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三份,報請本會
核備:
一、董事會會議記錄。
二、董事及設有監事者,其董 (監) 事名冊;名冊應載明姓名、職業、住
所及通訊處。
三、董 (監) 事戶籍謄本及願任董 (監) 事同意書。
四、財團法人及董 (監) 事印鑑清冊。
五、前條第一項各款所附文件。
六、選派有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員者,其重要職員名冊,並應載明姓名、職
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