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與本準則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
之日起二年內辦理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本會得撤銷其許可。
前項補正期限,因情形特殊無法如期辦理者,得報經本會核准後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