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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提出申請者,得免第七條所定之實地查核,但經書面審查通過者,其許可之有效期限以本辦法施行前核准之效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