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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認可之合格檢驗機構於期限內,其名稱、住址、負責人有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中央主關機關;有歇業、停業或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應自歇業、停業或喪失能力之日後十五日內,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可之一部或全部檢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