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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養師執業執照費及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營養師執業執照之執照費。
二、依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之執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