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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報驗義務人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一、查驗申請書。
二、產品資料表。
三、進口報單影本。
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品藥物署)指定之文件、資料。
查驗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要求報驗義務人提供前項以外之其他必要文件、資料,報驗義務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申請查驗,得以食品藥物署指定之電子或其他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