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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受委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檢驗項目之檢驗能力、相關場所、設施及設備。
二、訂有檢驗作業程序及品質保證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