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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依各包裝作業階段需求,具備下列文件或資料,並得隨時取得查閱:
一、使用設備文件。
二、包裝材料清單。
三、各階段之作業細節,包括充填、密封、標示、編號或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包裝,應於事前確認下列事項:
一、備齊包裝材料及前項文件或資料。
二、設備已經適當清潔或消毒,並得正常運轉。
三、作業區已完成清理,且無殘留前次作業所使用之內容物及包材。
四、足資識別產品之編碼訂定完成。
每批完成包裝之成品,應指定批號;其與半成品批號不同者,並保存辨識該二者對應連結之資料。
包裝作業時,應依實際作業內容,於包裝線上置識別資訊;其資訊包括下列事項:
一、包裝線名稱或其識別代碼。
二、成品名稱或其識別代碼。
三、批號。
未使用之包裝材料,應適當儲存並標示後,始得回存至倉庫。
充填及標示作業非一次完成者,應採隔離及識別措施,避免發生混雜或標籤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