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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前條數位監視錄影設備及監視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錄影畫面解析度及景深,至少達到清晰辨識人員臉部外觀之程度。
二、妥善維護,並具有防止斷電措施。
三、受託製造管制藥品之作業及儲存期間,全程錄影,其畫面連續完整,並顯示日期、時間,且無剪接或重製情事。
受託藥商應將監錄所得之數位檔案,於每批產品交貨時,併交付予食品藥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