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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中藥製造品質檢查,每件應繳納之費用如下:
一、國內中藥製造工廠檢查:
(一)新設、遷移、擴建、復業,新臺幣三萬七千元。
(二)增加原料藥、劑型、加工項目、品項之檢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後續追蹤管理之檢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國外中藥製造工廠檢查:
(一)藥廠工廠資料審查,新臺幣六萬元(每案限申請一個劑型、品項或加工項目)。
(二)藥廠工廠資料後續追蹤管理審查,新臺幣四萬元。
(三)藥廠實地檢查及其後續追蹤管理之實地檢查,新臺幣六十萬元(每案限申請一個劑型、品項或加工項目)。
三、委託檢驗申請案審查,新臺幣四千元;須實地查核者,增加實地查核費用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四、藥廠兼製產品審查,新臺幣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