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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得令其暫停全部或一部之檢驗項目至完成改善止:
一、檢驗機構有第十九條第一項之缺失。
二、檢驗機構未執行檢驗方法之確效或年度再驗證,或其執行內容不齊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