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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準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濫用藥物:指非以醫療為目的,在未經醫師處方或指示情況下,使用本條例所稱之毒品者。
二、尿液檢體:指用於檢驗之尿液。尿液檢體(甲)為供作例行檢驗者,尿液檢體(乙)為供作複驗者。
三、委驗機構:指委託檢驗機構檢驗尿液檢體之機構。
四、檢體監管紀錄表:指尿液檢體從採集至檢驗機構所經歷各項作業之紀錄表。
五、批:指同時進行前處理及測試之檢體群。
六、初步檢驗:指採用與確認檢驗不同原理之方法,以剔除陰性檢體之檢驗。
七、確認檢驗:指以氣相或液相層析質譜分析方法,用於確定經初步檢驗結果疑似含有某特定藥物或代謝物之檢驗。
八、複驗:指已經確認檢驗檢體,為確定藥物或代謝物存在而再進行乙瓶之確認檢驗。
九、品管尿液:指用於檢查尿液檢驗是否準確之尿液檢體,包括檢驗人員自行製備品管檢體及品管人員製備盲品管檢體。
十、標準品:指用於製備品管尿液之物質或溶液。
十一、校正檢體:指作為定量比對使用之已知藥物濃度之尿液檢體。
十二、盲績效監測檢體:指委驗機構為執行盲績效監測所製備之檢體。
十三、閾值:指判定檢體為陰性或陽性之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濃度。
十四、最低可定量濃度:指儀器可確認檢測物並定量檢測物之最低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