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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受理救護車設置機關(構)申請設置救護車許可登記時,收取登記費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