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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心理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與積分如下:
一、參加大學院校、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主管機關舉辦之課程
,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三點。
二、參加學會年會學術研討會或國際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二點;發表
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或口頭報告者積分四點,其他作者積分
二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場積分八點;擔任主持人、引
言人或評論者,每場積分四點。
三、參加國內相關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一點
;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或口頭報告者積分二點,其他作
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場積分四點;擔任主持
人、引言人或評論者,每場積分二點。
四、參加區域醫院以上醫院每月或每週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例行教學活
動,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小時積分二點。
五、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課程者,每次積分二點。但每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時,超過二十點者,以二十點計。
六、在大學院校講授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專業課程者,每小時積分二點,
每學年至多以二十五點計;擔任新進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實
務訓練之督導或臨床心理、諮商心理實習課程之督導者,每小時積分
一點,每年至多以二十五點計。
七、在國內外醫學會、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雜誌發表有關臨床心理學、諮
商心理學論文或出版專業著作者,每篇論著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
分十五點,第二作者積分七點,其他作者積分四點;發表個案報告者
,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六點,第二作者積分三點,其他作者
積分一點。
八、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相關學位之相關課程
者,每學分積分五點。每學年以二十五點計。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第一項各
款繼續教育,其積分一點得以二點計。
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之採認,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