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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三年內,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申請核發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或共同處理營運許可證。逾期未辦理者,本署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