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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7 條
教學醫院應按年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經費,其所占之比率,不得少於年度醫療收入總額百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