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部每三年辦理之獎勵如下:
一、特殊貢獻獎:對從事危險性、困難度較高或特殊性質之志願服務工作、或於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及重大災害地區提供衛生保健、社會福利志願服務,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具優良事蹟之志工,得視需要頒給,不受服務年資及時數之限制。
二、績優志工團隊獎:經成立滿三年之志工團隊,志工人數達二十人以上,運作良好並實際持續推展衛生保健、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就團隊精神整體表現及服務績效等綜合評鑑成績優良者,頒給績優志工團隊獎。
曾獲頒本辦法獎勵之志工或志工團隊,應於間隔五年後,始具備再予推薦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