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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每年辦理志工之獎勵等次及基準如下:
一、服務時數滿一千五百小時者,頒授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滿二千小時者,頒授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滿二千五百小時者,頒授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每次以一種獎勵等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