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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機構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