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對於下列受害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如為團體,其負責人。
二、被保險人之家屬及其受僱人。
三、大眾捷運設施從事安全檢查之專業技術或主管機關指定單位所派遣之人員。
前項各款所列人員,如以旅客身分進入搭乘車處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