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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需取得地上權之土地,於捷運工程進行穿越時仍存在並定著於土地有牆壁及頂蓋之合法建築物,或領有建造執照施工中建築物,依下列基準計算補償:
一、穿越地下深度未滿十三公尺者,發給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九十之補償費。
二、穿越地下深度十三公尺至未滿二十四公尺者,發給建築物造價百分之六十五之補償費。
三、穿越地下深度達二十四公尺以上者,發給建築物造價百分之四十之補償費。
前項建築物位於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註記之土地者,其補償依前項規定基準之百分之五十計算之。
前二項建築物造價依當地主管機關所定之建築物造價基準計算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建築物,需地機構得與其所有人協議不予補償。
第一項建築物同一戶被穿越所賸餘之樓地板面積未達該戶面積三分之一,或面積達三分之一而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併入計算補償,補償之面積依捷運工程細部設計圖量取及現場核對計算之。
穿越土地上之土地改良物需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應依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用地拆遷補償規定辦理,並應將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之建築物穿越補償費予以扣除。